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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8-07-26 11:24:08來源: 點擊:[]
2018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第一批
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甘南州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要求,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予以發(fā)布。并將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向社會公開。嚴格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2.稅務行政處罰權力運行流程圖
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瑪曲縣稅務局第一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類型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jù) |
處罰措施 |
處罰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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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賬簿憑證管理類 |
1.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第3項違法行為,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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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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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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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印制、轉(zhuǎn)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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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申報類 |
4.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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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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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檢查類 |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zhuǎn)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 |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稅務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具有行政處罰權的主管稅務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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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zhuǎn)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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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 |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