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曲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3-04-21 12:08:25來源: 點擊:[]
瑪曲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瑪征告字〔2023〕1號
因瑪曲縣游客服務中心建設需要,瑪曲縣人民政府決定對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瑪曲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現依法作出如下征收決定:一、征收范圍本次征收范圍為瑪曲縣建設街、團結西路的商業(yè)局家屬院、畜牧獸醫(yī)工作站家屬院、草原站家屬院及個人住戶的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具體征收房屋的范圍以瑪曲縣自然資源局核準的用地范圍為準。二、征收主體瑪曲縣人民政府三、征收實施單位瑪曲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商業(yè)局家屬院、畜牧獸醫(yī)工作站家屬院、草原站家屬院所對應的工作單位負責人以及尼瑪社區(qū)具體實施征收補償工作,負責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四、補償安置方式對征收范圍內合法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具體補償標準詳見《征收補償方案》。五、補償協(xié)議簽訂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后,按相關規(guī)定程序完成評估機構選擇工作。自分戶評估報告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內,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限期完成搬遷。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六、復議、訴訟及依法強制執(zhí)行(一)被征收人如對征收公告有異議,可在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三)被征收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瑪曲縣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瑪曲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四)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款或拒絕接收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補償款物進行提存。提存期間,補償款的孶息歸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費用由被征收人負擔。七、禁止實施的行為本征收公告發(fā)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不當增加房屋價值的部分,不予補償。特此公告。
瑪曲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