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bgs/2022-00007 | ||
標 題: | 瑪曲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屬性 源頭認定發(fā)布管理制度(試行) | ||
發(fā)文字號: | 發(fā)文機關: | 瑪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發(fā)文日期: | 2022-05-23 |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為確保政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依法依規(guī)有序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公開屬性包括三種情況: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
第三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文書,包括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等。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依據《條例》和《保密法》有關規(guī)定,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實際確定。
第五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按照“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要求,在公文產生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切身利益,或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單位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政治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二)轉發(fā)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fā)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fā)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fā)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一)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由擬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發(fā)文稿紙上注明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公文簽發(fā)人在簽發(fā)公文時,最終審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縣政府各部門代縣政府草擬的公文、提請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fā)的文件,由代擬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公文,由主辦牽頭部門協調確定公文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按發(fā)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
(二)對不能確定公文公開屬性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書面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保密部門確定。
(三)對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公文,應說明理由,并做好備案登記。
第七條 公文制作單位主要領導應對擬發(fā)公文公開屬性標注進行審核把關,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fā)的文件,按照文件審簽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核。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應當退回公文,重新辦理。
第八條 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號說明“此件公開發(fā)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或“此件不予公開”。
第九條 堅持“誰制作、誰發(fā)布”的原則,公文正式印發(fā)后,由辦理部門負責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公文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屬于主動公開的公文,應當自印發(fā)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條 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開方式,依法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一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場),縣直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其它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以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定期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結果。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規(guī)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將對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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